时间:2025/3/1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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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特邀调解员”

快速妥善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双方既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就请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还款。”调解室,特邀调解员正忙于给当事人做调解笔录。伴随着“噼里啪啦”的键盘打字声,一份调解协议新鲜“出炉”。

这是4月19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上沙沃人民法庭对一起涉及银行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委托给特邀调解员调解的一幕。

案情简介

年3月17日,原告景泰县某银行与被告孟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孟某云借款元,被告赵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期限为年3月17日至年3月16日(贷款利率为7.6%)。当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给被告孟某云发放了借款元,并将借款资金打入被告孟某云提供的个人存款账户,被告确认后在发放通知单及借据(约定逾期年利率为:11.4%)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在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某银行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孟某云及担保人赵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88元。

调解过程

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上沙沃人民法庭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诉前委派的方式将该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化解。

特邀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展开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孟某云有偿还贷款的意愿,但考虑到自身经济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偿还完毕,于是特邀调解员从“法、理、情”多方面与当事人进行细致讲解和耐心劝导,最终双方就还款方式及时间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自年4月起每月30日前还款元直至还清为止,后于当日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至此该案通过调解快速结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是景泰县人民法院深化多元解纷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能有效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为法院审判工作做“减法”,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并为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司法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供稿:陈立强

原标题:《“诉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快速妥善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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